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21执保6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颜强,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湘乡市。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申请人颜强在湘乡市的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1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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