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8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委托,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仲案字(2015)第1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彭银方人民币924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仲案字(2015)第13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振杰
审判员王峰
审判员曾兴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