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3民初124号之二
原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溪边路二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9056419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返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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