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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1123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丽水一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溪边路二弄3-1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641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水一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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