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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一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丽水新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3执1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一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溪边路二弄3-1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641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新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工业园区上江区块(石门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JJL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一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新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1123民初23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丽水一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9176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丽水新锐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新锐能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丽水新锐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约定由丽水新锐能源有限公司(协议内容:6月30日支付给丽水一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整,剩余部分再与申请执行人协商)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23执19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或违约当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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