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2533号之一
原告:丽水海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灵山钢材市场B1区0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1RA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西街***1号奖房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9056419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水海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丽水海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以被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海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海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94元,保全费4414元,由原告丽水海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