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浙江凯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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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3民初2071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丽水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茗月山庄揽月轩1号楼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66988874。
法定代表人:陈贤平。
被告浙江凯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名都花园开元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325554896Y。
法定代表人:郭志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洪,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杰,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西街吴乐畈1号奖房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90564198B。
法定代表人:叶晓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慧柳,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园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52872907H。
法定代表人:郭志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洪,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杰,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丽水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凯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0日以还需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雷俏晓
人民陪审员胡美竹
人民陪审员叶素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伊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