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溪边路****,组织机构代码:590564198。

法定代表人:叶晓俊。

委托代理人:华之争。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3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费20500元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7元、案件保全费230元、案件执行费2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3××××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9月2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案件保全费230元、案件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均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3执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均尉

审判员  郑权红

审判员  卓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