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5677号 原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女,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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