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619号
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世纪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