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583号
申请人: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东港村10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19,265.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19,265.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王 未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