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

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583号之一 原告: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 区石湖荡镇东港村10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王 未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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