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1098号
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世纪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6515545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159028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