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1执1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基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徐行镇曹新公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黄臣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800176-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2022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才元。
申请执行人上海基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4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19年4月1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19年5月7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湘A×××××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暂未发现车辆下落)。
2019年5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及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103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103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