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力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基力电气有限公司与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基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臣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段勤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基力电气有限公司与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宁仲调字第01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基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承诺函,承诺在其恢复生产后,用第一批回款偿还本案所欠债务,因其恢复生产需要一段时间,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基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宁仲调字第01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