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晟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6598号
原告:***,女,汉族,1940年6月15日出生,住灵宝市新灵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磊,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和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203室(和平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衍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宁昕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