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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濮阳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4639号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和平路居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26860625E, 法定代表人:**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中国集村南5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F6K1G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需要鉴定评估,故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