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4639号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和平路居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26860625E,
法定代表人:**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中国集村南5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F6K1G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需要鉴定评估,故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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