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聚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异59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铠,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乐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彩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滨,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六村。
法定代表人:楼贵舜,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