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异15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