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2执3298号
被执行人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
关于执行人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36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3665元诉讼费交付于我院财务科。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1658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