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3677号
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湖心环路交叉口建业智慧港A座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44592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女,199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哈佛摇篮幼儿园北综合教学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GYMP76(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