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50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
法定代表人路曙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江,安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哈佛摇篮幼儿园北综合教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GYMP76。
法定代表人郭亮,安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被执行人安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拒绝执行执法文书,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安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002号,已于2019年3月2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1日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14000元;2、逾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即14000元。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被执行人安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卷宗复印件一册(内含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书、马成身份证复印件、郭广庆身份证复印件、马成、郭广庆的经过陈述、立案审批表、被投诉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申请执行人调取的被投诉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复杂、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催告审批表、催告书、送达回证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纪静静
审判员  陈新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