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657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丽,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刚,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安康大道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郭亮。
被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第三人:陈红伟,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宇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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