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刘玉彬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民终6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祥之妻),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彬(刘文祥之父),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云(刘文祥之母),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刘文祥长子),男,200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1之母),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祥次子),男,201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1之母),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瑞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哈佛摇篮幼儿园北综合教学楼5层。
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平,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麟渣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安麟渣土公司向上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4518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麟渣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与先前处理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法律并未规定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应扣除民事侵权案件中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将上述款项扣除无法律依据。
安麟渣土公司辩称,工伤赔偿与侵权责任纠纷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是本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指向同一责任主体,本案死者刘文祥系该公司司机,其在开车过程中与公司另一名员工所开的前车相撞,不应获得重复赔偿。
安麟渣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安麟渣土公司无需支付**、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丧葬补偿金22866元;2.判决安麟渣土公司无需支付**、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2320元;3.判决安麟渣土公司无需支付**、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亲属抚恤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11月6日,申请人**、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与被申请人安麟渣土公司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生争议,于2019年11月6日向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近亲属刘文祥因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金28998.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7年起:**每月2048.5元、刘玉彬每月1536.4元、李书云每月1536.4元、***每月1536.4元至18周岁、刘某1每月1536.4元至18周岁;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文劳人仲案字[2019]326号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2256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232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申请人刘玉彬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申请人李书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申请人刘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分别支付自2019年起申请人刘玉彬供养亲属抚恤金1136.66元至死亡、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分别支付自2019年起申请人李书云供养亲属抚恤金1136.66元至死亡、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分别支付自2019年起申请人刘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1136.66元至18周岁、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分别支付自2019年起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1136.66元至18周岁,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安麟渣土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刘文祥(死者)于2017年11月10日驾驶重型自卸载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9年4月16日,安阳市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安麟渣土公司下达安(文人社)工伤认定[2019]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2017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安麟渣土公司驾驶员刘文祥在上班过程中,驾驶豫E×××××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1省道安阳县永和乡伍庄村路段时,撞到同方向行使在前的王树新驾驶的豫E×××××货车尾部,至刘文祥死亡;该局认定刘文祥为工伤。**为刘文祥配偶、刘玉彬为刘文祥父亲、李书云为刘文祥母亲,刘某1为刘文祥长子,***为刘文祥次子。安麟渣土公司已支付申请人丧葬费5万元。3.**向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刘文祥与**、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8月30日,该委作出安文劳人仲案字[2018]161号仲裁裁决,裁决刘文祥与安麟渣土公司自2017年9月底至2017年1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安麟渣土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豫0502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驳回安麟渣土公司的诉讼请求;安麟渣土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豫05民终446号民事判决,驳回安麟渣土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4.**、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安麟渣土公司、王树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豫05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损失共计404091.8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53291.88元[(交强险11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800元)+(死亡赔偿金637483.8元+丧葬费2799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4023.98元-交强险赔付金额59200元)×30%]。5.刘玉彬1952年9月16日出生,李书云1956年5月25日出生,刘某12006年8月24日出生,***2018年2月7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为,刘文祥于2017年11月10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9年4月16日安阳市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及安麟渣土公司下达安(文人社)工伤认定[2019]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文祥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文劳人仲案字[2018]161号仲裁裁决、(2018)豫0502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2019)豫05民终446号民事判决认定安麟渣土公司与刘文祥自2017年9月底至2017年1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安麟渣土公司未给刘文祥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承担相关损失。刘文祥2017年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应按照事发上一年度安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丧葬补助金,2016年安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11元,安麟渣土公司应当支付**、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丧葬补助金22866元(3811元×6个月),对**、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过高要求,不予支持。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安麟渣土公司应当按照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安麟渣土公司之前支付过**、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丧葬费50000元,应当予以折抵。安麟渣土公司应当支付**、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2320元(33616×20倍-50000元),对安麟渣土公司过高要求,不予支持。刘文祥在安麟渣土公司工作还未发放过工资,其工资标准由基础工资加出车提成构成,也无法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参照2016年河南省在岗位职工平均工资45920元予以计算,刘文祥月工资标准为3826.67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刘文祥配偶**具备完全劳动能力且并未年满55周岁,并不具备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刘玉彬系刘文祥父亲,李书云系刘文祥母亲,刘某1系刘文祥长子,***系刘文祥次子,上述四人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安麟渣土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3826.67的25%标准向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分别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分别作出相关文件进行调整:豫人社办[2018]145号文件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其他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豫人社办[2019]76号文件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起,其他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因此,安麟渣土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刘玉彬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956.66元+(956.66元+80元)×12月+(956.66元+80元+100元)×11月)、李书云供养亲属抚恤金25899.84元、刘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25899.8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5899.84元。另安麟渣土公司应自2019年12月起分别支付刘玉彬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136.66元至死亡、李书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136.66元至死亡、刘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136.66元至18周岁、***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136.66元至18周岁,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对**、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过高要求,不予支持。但本案中的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安麟渣土公司为案涉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的目的,亦是为减轻自己的风险,故受害人刘文祥的近亲属不应当获得双重赔偿,考虑到**、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已经选择民事损害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进行起诉并获判决支持,**、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通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353291.88元应当在本次的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291894.12元(已扣除**、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在(2019)豫05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中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53291.88元);二、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刘玉彬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李书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刘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899.84元;三、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分别支付自2019年12月起刘玉彬供养亲属抚恤金1136.66元至死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分别支付自2019年12月起李书云供养亲属抚恤金1136.66元至死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分别支付自2019年12月起刘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1136.66元至十八周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分别支付自2019年12月起***供养亲属抚恤金1136.66元至十八周岁;在履行过程中,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有关调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即时调整每月支付数额。四、驳回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0元,由安阳市安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05元,**、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负担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的亲属刘文祥系安麟渣土公司司机,其在工作过程中因驾驶公司车辆与同方向行使在前的王树新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死亡,因王树新也是安麟渣土公司司机,其所驾驶车辆也为公司车辆,故本案侵权人系受雇于同一单位的其他劳动者,应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处理。考虑到**、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已经选择民事损害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进行起诉并获判决支持,一审法院在计算本次劳动争议诉讼的赔偿数额时将**、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通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353291.88元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上诉主张以上费用不应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玉彬、李书云、刘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歆梅
审判员  朱继科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钇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