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4587号之二
原告: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8号20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75200585N。
法定代表人:刘知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雯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睢阳大道金居银郡18号楼最北侧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51D729。
法定代表人:李序民,职务:总经理。
上列原被告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豫1402民初45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24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因本案原告已经撤诉,被告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24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司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