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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4587号之一
原告: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8号20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75200585N。
法定代表人:刘知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雯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睢阳大道金居银郡18号楼最北侧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51D729。
法定代表人:李序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司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