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4587号
申请人: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8号20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75200585N。
法定代表人:刘知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睢阳大道金居银郡18号楼最北侧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51D729。
法定代表人:李序民,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83504852019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万康置业有限公司24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