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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362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13624号民事裁定书,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被申请人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XXXXXXXXXXXXXXXXX358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喻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