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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3624号之一
原告: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上海维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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