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4486号
申请执行人: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知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45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61052.41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已于2020年12月14日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期限一年;于2020年12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宝山区海江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三年;上述查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续封,逾期后果自行承担)。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锦虹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