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7民初2021号之一
原告: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南和县和阳大街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3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1元,减半收取计5860.5元,由原告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