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7民初2021号之二
申请人: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南和县和阳大街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3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冀0527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石家庄桥东区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买卖、过户、抵押手续等,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石家庄桥东区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