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天润昌鸿商贸有限公司

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7财保65号 申请人:南和县天润昌虹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和县城和阳大街中段**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054046768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地址:河**省新乡市**干道**号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40610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市桥东区光华路9号***园4楼4**401室、402室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市桥东区光华路9号***园4楼4**401室、402室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买卖、过户、抵押手续等,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