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238号
申请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02-5。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练国,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16号长安公馆3楼。
法定代表人:朱浩。被申请人: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姜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代童。
申请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103执保49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22)第638号调解书予以确认。申请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护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