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7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执行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16号长安公馆3楼。
法定代表人:朱浩,男,该公司总经理。
**与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21)18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6819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868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姚立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李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