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4民初10228号
申请人:陕西德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大明宫遗址区房。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新杰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德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新杰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德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新杰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74855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德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由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出具担保函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德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新杰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7485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