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1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辉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渭丰绝缘材料厂内。
法定代表人:崔会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草,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朱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辉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1255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辉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2年4月6日、5月25日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无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陕AXXX**、陕AXXX**的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货款31255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4703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陕西辉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庞 刚
书 记 员 孙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