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3786号
原告:***。
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桥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购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桥北路126-5号1102室顶层复式住房一套,12月16日领取房产证。2015年2月大雨时,正在装修的房屋二楼屋顶二间房转角处墙面大面积渗水。原告向被告提出维修并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被告无法提供。原告走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区住建局城市建筑档案馆,才知晓房屋被违章改建,被改建处是楼下1-10层住房的二间卫生间,改建后移至原告客厅楼下,二处排气和污水管通过原告客厅二墙角直通向屋顶,共影响四个房间2平方米。被告违章改建使原告房产面积缩水,使用和经济价值严重受损。为此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被告侵占的2平方米,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的违法行为同时使原告房屋的使用和经济价值大大降低,装修费用增加,被告依法应承担违建处的终生维修费用和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被告改建通过原告客厅的管道非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而是楼下20户住户卫生间的排臭排污设施,对原告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从习俗和道德层面看,也是一般人不能接受的,所以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应加大处罚力度。要求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房屋面积款7900元,赔偿23700元,被占房屋面积仍归原告所有;二、被告折价出售房屋,折价款额132729.30元;三、被告对原告房屋违建处终身免费维修(包括室内装修部分);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本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了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7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