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

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熊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5227号
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8786560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70085213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全海,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熊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9月15日,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