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领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镇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应,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领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阳洋,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领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向河南领创置业有限公司履行设计成果的交付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