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286216-X。
法定代表人:沈应琴。
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908946-9。
法定代表人:王瑞昌。
被执行人: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二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25128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熙,女,汉族,1962年09月0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王星国,男,汉族,1965年07月0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王瑞昌,男,汉族,1977年0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许熙、***、王星国、王瑞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许熙、***、王星国、王瑞昌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0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熙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中
审 判 员 孙 孟
审 判 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大为
书 记 员 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