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明珠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河市明珠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83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回头沟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蔡淑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亚红、陈瑶,系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庄河市明珠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
法定代表人:于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庄河市明珠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政府办公室112室)。。
法定代表人:于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庄河市明珠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依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庄河市明珠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车籍。
二、查封被执行人庄河市明珠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车籍。
三、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车辆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平
审 判 员  刘轶华
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