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嘉晟公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411民初224号
原告抚顺市嘉晟公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曲春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
被告**,男,1971年4月9日,住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嘉晟公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市嘉晟公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嘉晟公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抚顺市嘉晟公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