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1执307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鸿城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城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7年9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300元,2017年12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8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倪生军
代理审判员*皓
代理审判员任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