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蓝天创展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1民初10663号
原告: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蓝天创展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大连环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蓝天创展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担保人***、***以其自有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大连蓝天创展广告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12,451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内不得转让、过户、抵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