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904执***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9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工费337857元,诉讼费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型产品,无收益型保险,无股息红利。因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未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0904执***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高岩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