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904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1月23日生,满族。
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国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金融理财型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股息红利。其余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904执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岩
执行员***
执行员代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