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9执监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阜开执字30号执行案,因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长期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4)阜开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金厦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