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11执恢43号之十三
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冻结了
被执行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0601014210011
10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
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
国民生银行06×××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5086.00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书记员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