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11执恢43号之十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 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34×××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5086.0 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书记员 刘敬东